一、推大推广范围
进行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有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,有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,或获得《江苏省建筑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》,并和建筑一体化设计、施工、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,包括:
1、外墙保温系统(含墙体自保温系统);
2、楼屋面、地面保温隔热材料;
3、标准化外窗、遮阳一体化窗(含外置、中置、内置);
4、建筑外遮阳;
5、太阳能、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;
6、其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(节能附框、数据能耗采集器、楼地面隔声系统等,根据省住建厅技术公告适时调整)。
二、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2、生产工艺、设备先进,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资源环境特点,有足够的供货能力;
3、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;
4、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,具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5、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产品出厂检测试验室;
6、生产企业需自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。
7、本地生产企业有企业标准,但无国家、行业、地方、团体等标准的材料,须进行专家论证。
三、申请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:
1、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申请表;
2、出具给经办人办理推广手续的授权书;
3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法人证书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;
4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(ISO9000认证证书等);
5、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全套产品型式检验报告,报告中来样方式须为抽检;
6、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试验室设备清单、购买票据及现场照片;
7、产品质量检验员岗位资格培训证书;
8、与第二大条第5条款相关的需提供施工资质证书;
9、产品质量保证书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技术说明书;
10、外地生产企业尚须提供经企业所在地或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、认证等相关材料。
四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程序:
申请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,应向市建筑节能协会提出推广申请,提交申报材料(接收材料截止时间为双月末10号前)。申报材料由扬州市建筑节能协会进行审核,本地企业须进行现场考核。审核通过的,由市建筑节能协会颁发《推广证书》,《推广证书》每两月发放一次。审核不通过的,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,退回申报材料。
《推广证书》有效期一年,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,推广企业应向市建筑节能协会提出审验换证申请,经审验合格给予换发新证。凡不按期申报审验换证的企业,按自动放弃处理。
五、注意事项:
已取得《推广证书》的,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注销其《推广证书》,并向社会公布:
1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;
2、因产品质量问题,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;
3、涂改《推广证书》以及将《推广证书》转让他人使用的;
4、提供虚假材料取得《推广证书》的;
5、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;
6、有效期满后未按期申请年审换证的;
7、推广有效期内,不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新出台政策、文件规定的。
凡因1—6条款致注销《推广证书》的企业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,不予重新申报推广。
联系电话:0514-87228537
备注:《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申请表》可在本网站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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