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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外墙保温材料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3-12-31 11:22:01 点击次数:2273
 

 

扬墙字〔201322

 

各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、外墙保温材料备案企业:

为加强对我市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管,维护市场秩序,保证质量合格的外墙保温材料用于建设工程,经研究,决定实行外墙保温材料合同备案制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建立外墙保温材料警戒价格线。由扬州市建筑节能协会根据材料产品成本构成,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,定期合理制定并发布各类外墙保温材料警戒价格。

二、全面实行外墙保温材料合同备案制度。外墙保温材料备案企业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的合同(含外墙外保温、外墙内保温、屋面保温材料等),均须在市墙改节能办办理登记备案。

1、统一合同格式。由市墙改节能办制定统一合同文本(在市墙改节能办网站下载),各备案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填写每一项内容,精确到工程具体栋号,不得涂改;

2、各备案企业需确定办理合同备案的人员,并将人员信息报市墙改节能办进行采集,人员信息未经采集的,不予办理合同备案相关事宜;

3、合同文本中的甲方须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;

4、备案企业合同中外墙保温系统组件须与该企业有效期内的《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》中的生产厂家等信息一致,否则不予备案。

5、经备案登记的外墙保温材料合同及《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》复印件须加盖市墙改节能办备案印章,否则视为无效。

三、对低于警戒价格的合同,市墙改节能办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,并抄送市质监站、市城建监察支队等执法部门,共同进行全程跟踪监督,确保合格材料用于建设工程。

四、对于签订阴阳合同等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查实,将按照《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中相关条款对违规备案企业进行处理。

本通知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

 

抄送:扬州市城乡建设局、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、扬州市城建监察支队、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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